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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10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号地下,因本案于2014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3日16时左右,被告人魏某某和被害人胡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黄海路黄岐医院路段相互向对方追讨款项并争吵,后魏某某用手推胡某背部,胡某摔倒受伤。经鉴定,胡某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侧髌骨骨折,属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1月14日16时许,我在黄岐医院中药房门口遇见魏某某,他说我之前借了他200元并要求我快点还钱,但我之前借了2000多元给他,他没还钱给我。我觉得不甘心,就跟他吵了起来。后来他一拳打在我背后,我就倒在地上了。当时我感觉没什么事,就站起来自己走了。我走到岐西路的时候,感觉右脚膝盖痛,后到医院治疗,医生诊断说我右髌骨下极骨折。后来我就报警了。经辨认,被害人胡某指认被告人魏某某是用拳头打他并致使他跌倒在地上的男子。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1月13日16时许,我在黄岐医院中药房门口查车,看见一名年约80岁的老伯和一名年约50岁的男子在中药房门口争吵。后来80多岁的老伯转身离开时,50多岁男子伸出右手推80多岁老伯的背部,80多岁的老伯就趴倒在地上,跟着老伯就自己爬起身,两个人又继续争吵。我拦着推人的男子不让他离开,后来80多岁的老伯称自己没什么事,他们两人就各自走路离开了。我只见到80多岁的老伯被推倒在地,不清楚他是否受伤。经辨认,证人邵某某指认了被告人魏某某是2014年1月13日下午在黄岐医院中药房门口将一名80多岁的老伯推倒在地的男子。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1月13日16时许,我在黄岐医院中药房门口查车,负责用VCD机拍照取证,当时我看见一名年约80岁的老人和一名年约50多岁的穿绿色外套的男子在中药房门口附近争吵,我用VCD机拍摄到他们之间在吵架,也拍到身穿绿色外套的男子用右手推80多岁的老人背部,该老人被推倒在地。经辨认,证人何某某指认了被告人魏某某是2014年1月13日下午在黄岐医院中药房门口将一名80多岁的老人推倒在地的男子。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害人的病历信息。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内容为:胡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侧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6、入所健康检查笔录。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8、现场录像。9、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1月13日16时许,我从家里出来到市场买菜,在黄岐医院中药房门口碰见我的朋友胡某。因为胡某之前借了我200元还没有还钱给我,于是我上前叫他还钱,但他不想还,还说我欠他2000元,我感觉很生气就和他吵了几句,后来我在他身后推了他一下,他倒在地上。正在附近设卡查车的交警过来把他扶起来,当时他说自己没事就走了。后来民警到我家说胡某报警说我打了他,于是我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辨认,被告人魏某某指认了案发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去过案发现场,也没有推倒被害人。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有否推倒被害人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胡某发生口角后推倒被害人并致被害人受轻伤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邵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现场录像,被害人的病历信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小明审 判 员  何应开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静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