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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博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蔡党与李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党,李天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博民初字第68号原告蔡党。被告李天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党诉被告李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党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迪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