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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于洪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洪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1272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负责人徐晓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瑶,公司员工。被告于洪全。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于洪全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洪全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洪全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奎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