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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庙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汤凤芹与赵兴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凤芹,赵兴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汤凤芹。委托代理人赵展,系原告儿子。被告赵兴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庆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