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文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文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陈安,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文成县大峃镇垟心南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7********。申请人陈安要求认定被申请人虞文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虞文秋,女,194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文××县大峃镇××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陈安之母。申请人陈安诉称:被申请人虞文秋于2012年因脑梗塞导致意识不清,存在完全性失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认识功能基本丧失,无法进行有效交流,辨认能力严重受损。经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虞文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玲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申请人因脑梗塞住院治疗,出院后完全性失语,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3月28日,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作出温律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73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患××后遗症(完全性失语);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鉴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虞文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玲为虞文秋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姜达标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