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邛崃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与杜某某、袁某某、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杜昱翔,袁廷君,甘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邛崃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文庙街*****号。负责人袁锦年,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东林。被执行人杜昱翔。被执行人袁廷君。被执行人甘新华。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昱翔、袁廷君、甘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昱翔、袁廷君、甘新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尚未受偿的债权6000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杜昱翔、袁廷君、甘新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邛崃执字第4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永 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