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谢子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子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2325号罪犯谢子安,(别名谢保利),男,50岁(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12月9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2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子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子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7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谢子安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0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8年10月14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30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2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5月24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7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4年7月24日提出对罪犯谢子安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谢子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谢子安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谢子安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子安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谢子安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谢子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子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