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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杨海山与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ning),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海山。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杨海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海山名下位于琼山区灵山镇海榆大道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琼山籍国用(2000)字第08-05**号)]。二、查封被执行人杨海山名下位于琼山区灵山仙云西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01-08-8**号]。三、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