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非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晋江市益源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晋江市益源水产冷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非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吴飞跃,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晋江市益源水产冷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达。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晋江市益源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按晋环罚字(2013)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停止生产,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罚款5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能积极落实整改、完善环保手续,且深沪镇政府正在规划专业冷冻园区,为帮助深沪镇液氨冷冻企业平稳过渡,同意对本案被执行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