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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与魏连举、胡宝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魏连举,胡宝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2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被执行人魏连举。被执行人胡宝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与被执行人魏连举、胡宝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宏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啜启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