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老河口市洪山咀卫生院与申请人蔡群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群,老河口市洪山咀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843号申请人蔡群,女,系老河口市洪山咀卫生院员工。申请人老河口市洪山咀卫生院。法定代表人代明军,系该院院长。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蔡群与老河口市洪山咀卫生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员陈文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