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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袁建国与曹福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建国,曹福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监字第15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袁建国,男,1963年8月29日生,满族,现住通化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曹福义,男,1964年5月5日生,满族,现住通化县。原审上诉人袁建国与原审被上诉人曹福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通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袁建国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通中民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2014年第1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 判 长  孙国祥审 判 员  徐 鹏代理审判员  刘厚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