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袁建国与曹福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建国,曹福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监字第15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袁建国,男,1963年8月29日生,满族,现住通化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曹福义,男,1964年5月5日生,满族,现住通化县。原审上诉人袁建国与原审被上诉人曹福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通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袁建国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通中民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2014年第1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 判 长 孙国祥审 判 员 徐 鹏代理审判员 刘厚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