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翟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