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执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泽芬与罗如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芬,罗如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执字第4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泽芬,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被执行人罗如才,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某工程工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1088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泽芬,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元、保全费129元、执行费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5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罗如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账号:6222022016005****)存款1088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罗如才的存款111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谢 正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