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赵亚如等与张学勇、德惠市洪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亚如,孙来全,王福花,孙峥,德惠市洪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保字第35号申请人赵亚如,女,汉族,1990年11月16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河南店镇。申请人孙来全,男,汉族,1954年10月6日生,住同上。申请人王福花,女,汉族,1962年6月6日生,住同上。申请人孙峥,男,汉族,2012年11月8日生,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赵亚如,女,汉族,1990年11月16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河南店镇。被申请人德惠市洪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德惠市米沙子镇。被申请人张学勇,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人赵亚如、孙来全、王福花、孙峥因与被申请人德惠市洪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学勇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德惠市洪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A73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籍,查封被申请人德惠市洪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A73**号万事达牌重型平板半挂车车籍,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杜波所有的吉AVM4**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车籍。查封被申请人德惠市洪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A73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籍。查封被申请人德惠市洪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A73**号万事达牌重型平板半挂车车籍。申请人赵亚如、孙来全、王福花、孙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