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石胜、吴国宏、张玉玲追偿权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李石胜,吴国宏,张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路交通征费稽查处大厦一楼。负责人李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锦志。被执行人李石胜。被执行人吴国宏。被执行人张玉玲。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石胜、吴国宏、张玉玲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945.07元(其中李石胜应赔偿581.12元,负担受理费3元;吴国宏、张玉玲应赔偿1355.95元,负担受理费5元。),并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14年2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石胜、吴国宏、张玉玲除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冻结张玉玲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信用社(账号:937XXXXXXXXXX63)的482元存款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桂强审判员 陈祖广审判员 陈伟强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