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文彬与高正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彬,高正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4322号原告高文彬,男,193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高正逵,男,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彬与被告高正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文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文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芸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