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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4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刘桦洋与田应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桦洋,田应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4443号原告刘桦洋,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应飞,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桦洋与被告田应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桦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桦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海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