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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王树平与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平,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0533号原告王树平。委托代理人陈禔壮,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人民路与天津路交叉口。诉讼代表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戈,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树平诉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家亮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禔壮、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戈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原告向被告认购位于沭阳县江南枫景9-3-602、9-3-1102、9-3-1302室住宅房屋,并缴纳房款合计1043138元。2011年9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经住建部门备案,确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但到期后,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房屋。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位于江南枫景9-3-602、9-3-1102、9-3-1302的住宅房屋享有物上请求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虽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原告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如属正常买房,相关款项应当交到监管账户,原告称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涉案房屋未办理预告登记,即使合同有效,管理人也可以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且原告行为非消费行为而是投资行为。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有经济犯罪嫌疑,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王树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程家亮代理审判员  马迪锋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柴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