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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安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重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洪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重杰,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安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黄重杰,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安县江安镇。委托代理人成洪(系申请人黄重杰之母),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被执行人刘洪,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江安镇,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黄重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洪附带民事((2013)江安民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洪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泽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