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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龚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龚伯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2593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林峰,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工贸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月山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龚伯华,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月山镇双龙村新塘湾村民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龚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现因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湘滇审 判 员  周东华人民陪审员  彭云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