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县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宣化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宣县民初字第481号承办庭室洋河南法庭拟稿人郭洪涛核稿人主管审批校对人王海波打印份数8份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裴悦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宣化县洋河南镇安平东街7号,居民。被告任继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宣化县王家湾乡东坪村大西街东七排3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悦谦与被告任继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悦谦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悦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悦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裴悦谦负担。审 判 长 张燕峰审 判 员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常翔宇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