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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桐乡市富隆纺业有限公司、徐富松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乡市富隆纺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桐催字第18号申请人:桐乡市富隆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河山镇集镇。法定代表人:徐富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桐乡市富隆纺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6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300051/30066047,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7月24日,出票人为桐乡腾鑫线业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桐乡市富隆纺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XX芳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嫒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