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李威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954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威,男,住四川省新津县,现服刑。本院作出(2012)成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李威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万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李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站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成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第十一项关于执行李威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兵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