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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独乐河支行与孙学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独乐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同乐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10294190-1。负责人谢靖宇,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成,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孙学忠,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兰建国,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独乐河支行与被告孙学忠、兰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独乐河支行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独乐河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独乐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独乐河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树波人民陪审员  王胜友人民陪审员  吴福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