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66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77)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李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66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路18号。负责人廖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宏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930-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宏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1,909.04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419元、公告费11元、邮寄送达费31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宏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70.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