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0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艾永久与北京铁路局北京车辆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永久,北京铁路局北京车辆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0990号原告艾永久,男,1936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淑兰(原告之妻),女,1954年3月31日出生。被告北京铁路局北京车辆段,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岳家楼1号。法定代表人魏流际,段长。委托代理人高鹏,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培长,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原告艾永久与被告北京���路局北京车辆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永久诉称:原告于1953年8月就职于河北省丰润县白官屯粮库任会计工作,1954年3月25日考入被告,至1992年11月退休,现退休在家赋闲。2010年4月,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发文,对2009年、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规定凡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养老金,2011年仍按此规定进行调整。原告得知此规定后万分高兴,但调资后原告工资并未依该政策进行调整。经查,原告得知档案中并无本人1953年、1954年的工作记载。据此,原告请求被告就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始终未果。2010年6月11日,由当时同原告一起工作的同事艾振亚和工作单位的房东艾振岐出证,由粮库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县白官屯村民委员会核实后作出证人证明“情况属实”。据此,原告提出被告应按1953年8月参加工作给付��告调整后的养老金,被告予以拒绝。原告认为,1953年8月原告确已参加工作,且有证据证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证人的证明材料是虚假的,当然应当按1953年8月的工龄计算。现被告拒绝执行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没有依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确认原告1953年8月至1954年3月期间参加工作的工龄;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艾永久要求北京铁路局北京车辆段确认工龄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原告艾永久的起诉,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永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静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