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成发与华容县麻浬泗砖瓦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成发,华容县麻浬泗砖瓦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发,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漳南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县麻浬泗砖瓦厂。法定代表人高四海,该厂厂长。上诉人张成发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3)华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成发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成发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莉茜审 判 员 蒋立春代理审判员 王欣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