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舒城县城关镇幸福村民委员会与汤光青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城关镇幸福村民委员会,汤光青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619号原告:舒城县城关镇幸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左华保,主任。委托代理人:柯淞,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光青,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城关镇幸福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汤光青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城关镇幸福村民委员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城关镇幸福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