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三人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庄某某,赵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黄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江都市人,沧州华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庄某某,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江都市人,沧州华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现住沧州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住沧县,打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2014)第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庄某某、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庄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沧州华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3年12月27日下午,指使被告人庄某某、赵某某将本单位施工剩余的1.5吨废电缆卖掉,得赃款30000元,经鉴定该电缆价值31500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庄某某、赵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蔡某某、庄某某、赵某某的供述、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公安分局扣押、发还清单、华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庄某某、赵某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系共犯。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公司的损失。综上情节,酌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建英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