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6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官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640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官向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官向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