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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马立刚与郭传运、郭远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立刚,郭传运,郭远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立刚,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委托代理人马济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传运,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委托代理人:艾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远军,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马立刚为与上诉人郭传运、被上诉人郭远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曾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姚仁友、代理审判员叶锋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济军、上诉人郭传运及其委托代理人艾鹏、被上诉人郭远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曾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退回上诉人马立刚、郭传运。审 判 长  郭建强审 判 员  姚仁友代理审判员  叶 锋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