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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03李中革与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吉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革,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吉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36号原告:李中革,住址:辽宁省。被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吉大店,住所地:珠海市吉大。负责人:张汉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革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吉大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中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美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