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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学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建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仲义,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振彪,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天津市华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加工地位于三河市,故应当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衡水亚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订有加工定作合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天津市华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刘熙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