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郑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宝步与徐州神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步,徐州神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648号原告吴宝步。被告徐州神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前八段村。法定代表人王广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步诉被告徐州神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减免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