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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湖北省电力公司嘉鱼县供电公司与汪新德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电力公司嘉鱼县供电公司,汪新德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湖北省电力公司嘉鱼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林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双虎,系该公司潘家湾供电所主任。被告汪新德,男,6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电力公司嘉鱼县供电公司诉被告汪新德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电力公司嘉鱼县供电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电力公司嘉鱼县供电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电力公司嘉鱼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成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协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