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江法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江法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克熙,梅州市梅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玲,梅州市梅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印度尼西亚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克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在广州市做工期间因业务关系认识,同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月14日在梅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在国籍、性格、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存在很大差异,原告婚后才发现被告的性格孤僻、暴躁,对原告缺乏信任、猜疑心重,大男子主义倾向严重,婚后感情开始时并不好。更令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已在印度尼西亚登记结婚并生育有二个子女,被告用欺骗的手段与原告再次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限制很多,不准其与亲戚朋友联系,不给生活费用。平时,原告稍有不听从被告的意见,被告就会用语言辱骂,拳脚相加。2011年3月,双方准备在梅县购买套房,并交付了16万元的首付款。但由于双方矛盾不断,感情不和,导致没去办理相关的购房手续,房产商也没有将房产交付给原、被告。2011年8月原告向梅江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认为再给一次机会给被告,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告与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况,唯一的一次联系,是在去年下半年,双方在QQ上商量怎样离婚的事宜。婚后,双方没有夫妻共同债务。综上,面对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购房所支付的16万元首付款平均分割。被告苏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于2010年上半年因为工作业务关系相互认识,同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于2011年1月14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及生活习惯方面差异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曾在2011年8月份向梅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双方从2011年8月份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3月4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苏某某未作答辩。原告王某某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4、认购协议书、购房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付款买房的事实;5、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请求离婚;6、生效证明书原件一份,证明该判决已经生效;7、调解书,证明原、被告在广州曾经发生过纠纷并报警处理。庭审中,原告王某某表示愿意对其提供的证据及事实陈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曾于2011年8月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苏某某离婚,在本院判决双方当事人不准离婚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仍然分居生活,双方的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王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苏某某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分割16万元的购房首付款,因该款已经按购房合同支付给了第三人,且被告苏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券、债务的情况,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被告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平均分割16万元购房首付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伟平审 判 员 张新锐代理审判员 杨赞锋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