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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张文树与陈金聪、翁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树,陈金聪,翁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张文树,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明凤,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陈金聪,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翁妹英,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树与被告陈金聪、翁妹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文树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聪、翁妹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聪、翁妹英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树撤回对被告陈金聪、翁妹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九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千九百元,其中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文树承担,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志忠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嘉坤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