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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高云钦诉吴美钦、陈友立民间借贷纠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云钦,吴美钦,陈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62号原告高云钦,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吴美钦,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陈友立,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吴美钦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钦与被告吴美钦、陈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美钦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原告提供其丈夫林友平名下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林友平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二、对吴美钦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爱心审判员  任魁钰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