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执行人黄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黄春辉,曾运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2235号申请人执行人黄春辉,龙岩市第一医院医生。被执行人曾运泉,居民。申请执行人林靓与被执行人曾运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运泉尚应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曾运泉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双泉路78号恒宝豪庭7幢1-401室、18幢209室的房产及A21车位进行拍卖,其中座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双泉路78号恒宝豪庭7幢1-401室及A21车位,竞买人董淑仁以15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查明该房产上设有抵押权,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155万元,利息7130元,共计1557130元,因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优先受偿1557130元。被执行人曾运泉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双泉路78号恒宝豪庭18幢209室房产依法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黄春辉与另案执行债权人李开强、黄文山、林靓协商一致同意:林靓以该套房产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84030元作价接受该房产抵债,抵偿林靓对被执行人曾运泉的债权248368元。林靓还需交付135662元,其中35662元缴纳曾运泉各个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剩余10万元由其他申请执行人按各自债权比例分配,申请人李开强���得5万元、黄文山分得1万元、黄春辉分得4万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22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爱 芸执行员 谢 安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翁溢帆(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