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瞿强、赵丽萍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强,赵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瞿强,男,汉族,农村居民,兴文县人。被执行人赵丽萍,女,汉族,兴文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共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瞿强、赵丽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丽萍存款各1600000.00元(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二、冻结被执行人瞿强存款各1600000.00元(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