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河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志学与被执行人孙学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学,孙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学,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孙学飞,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孙志学与被执行人孙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永河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志学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孙学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志学案件履行款8070元。被执行人孙学飞于2014年8月19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河执字第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尚宏审 判 员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国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