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安丘市新安街道办事处与刘其柏、刘其来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刘其柏,刘其来,刘中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安丘市新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丘市市北区泰山西街。法定代表人孙志杰,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保胜,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其柏,居民。被告刘其来,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洪成,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文学,安丘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国,居民。原告安丘市新安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刘其柏、刘中国、刘其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市新安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丘市新安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初立江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汝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