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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民申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梁社库与梁建昌、梁民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社库,梁建昌,梁民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申字第00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社库,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建昌,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民选,男。再审申请人梁社库因与被申请人梁建昌、梁民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社库申请再审称,梁建昌是为梁民选义务帮工,不是自己的雇工;即使梁社库不需要有相关的建房资质,房主梁民选在选任包工头时也应当考察包工头的相关经验,技术能力等,梁民选为了方便省事并未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且邀来年纪较大、患有高血压的梁建昌来帮忙就存在严重的过错;梁民选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应承担梁民选与梁建昌之间因义务帮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本院审查认为,梁民选将自家底层住宅承包给有农村建房经验的包工头梁社库承建,不存在选任上的过失;梁建昌并不是在为梁民选帮工过程中受伤,而是在为梁社库承揽的建房工程中接装料车时受伤,故梁社库所称的应由梁民选承担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梁社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社库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