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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通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与汪晓英、谢旭明、王方贤、谢永富、曾秀芳、许溯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汪晓英,谢旭明,王方贤,谢永富,曾秀芳,许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通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负责人王军,行长。被执行人汪晓英,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麒麟街。被执行人谢旭明,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山乐五通桥区石麟镇麒麟街。被执行人王方贤,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麒麟街。被执行人谢永富,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麒麟街。被执行人曾秀芳,女,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水保源村。被执行人许溯清,男,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水保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晓英、谢旭明、王方贤、谢永富、曾秀芳、许溯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2154.11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晓瑛有银行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汪晓英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伍万肆仟元(小写5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再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