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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青岛金贝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凯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贝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凯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即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青岛金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金口镇南阡村。法定代表人万长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铭勇,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琰,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凯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店集镇。原告青岛金贝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凯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3日诉讼来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9851.8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吊销,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金贝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青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