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静群、陆守君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静群,陆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78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静群,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被告人陆守君,男,1960年4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东辽县。曾于1990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静群、陆守君犯诈骗、盗窃、抢夺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静群、陆守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夺罪2013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人陆守君、于静群经预谋后,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32号假日普罗旺斯小区的健身广场附近,被告人陆守君以捡到钱分给被害人孙某某为由,将被害人孙某某骗至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46号中储发展有限股份公司铁西分公司北墙外,在被告人于静群假装失主问询时被告人陆守君将被害人孙某某的黄金转运珠一个、黄金耳环一对及现金人民币60元抢夺走。所抢黄金转运珠、黄耳环共价值人民币1920元。2013年9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陆守君、于静群经预谋后,在沈阳市铁西区熊家岗路6号楼下人行道,被告人陆守君以捡到钱分给被害人付某某为由,在被告人于静群假装失主问询时,被告人陆守君将被害人付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87元抢走,被害人付某某在拽陆守君衣服时摔伤头部和腿部。(二)盗窃罪2013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陆守君、于静群经预谋后,在沈阳市铁西区熊家岗与北四路路口,被告人陆守君以捡到钱分给被害人王某某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附近树林内,被告人于静群假装失主问询后,被告人陆守君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620元盗走。2013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陆守君、于静群经预谋后,在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大街与玉屏路口东侧人行道上,以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70余元及金戒指一枚盗走。所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7682元。2013年3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陆守君、于静群经预谋后,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64号铁西档案馆门前,以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胡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2012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陆守君、于静群预谋后,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建设大路附近树林内,以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高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560元盗走。2012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陆守君、于静群经预谋后,在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北一西路桥下附近树林内,以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边某某的金戒指一枚盗走。所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340元。2012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陆守君、于静群经预谋后,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64号铁西区档案馆门前,以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陈某甲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盗走。(三)诈骗罪2013年6月2日5时许,被告人陆守君、于静群经预谋后,在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4号,被告人陆守君以捡到钱分给被害人赵某某为由,将被害人赵某某骗至附近树林内,在被告人于静群假装失主问询后,被告人装钱假的信封交给被害人赵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的金戒指一枚骗走。所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240元。2013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陆守君、于静群经预谋后,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北一西路7甲铁道边,以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70元及一部知己牌手机骗走。所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2012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陆守君、于静群经预谋后,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64号铁西区档案馆门前,以上述相同手段,趁被害人陈某乙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陈某乙的金戒指一枚骗走。所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600元。综上,被告人陆守君、于静群实施抢夺二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067元;实施盗窃六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7172元;实施诈骗三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6060元。二被告人被抓后侦查人员从二人身上共搜缴并扣押现金人民币2600元。现赃款、赃物已折抵人民币全部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于静群、陆守君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付某某、于某某、赵某某、程某某、胡某某、高某某、陈某某、边某某陈述、证人白晓峰证言、物证照片、被害人受伤照片、被害人付某某病历材料、银行卡队账单、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活期一本通、购物凭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前科劣迹材料、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被告人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于静群、陆守君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静群、陆守君共同盗窃、诈骗、抢夺公民财物,均数额较大,系共犯,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陆守君能够主动全部返赃,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静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二、被告人陆守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罚金款已交纳人民币一万元,余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三、扣押之赃款人民币26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春颖审 判 员 李忠勤人民陪审员 崔 莹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