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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敖发运、老河口市一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敖发运,老河口市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1124号申请人敖发运申请人老河口市一医院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了以上二申请人关于确认老河口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程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敖发运和老河口一医院的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学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