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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执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吕刚凡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刚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2059号罪犯吕刚凡。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累犯。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安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刚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4年7月3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吕刚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活动,2013年参加行为规范及队列竞赛,获得奖励分2分。2014年遵规守纪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奖励分1分。考核截至2014年5月底止,共获考核分46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年终总结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吕刚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刚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刚凡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四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