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终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朗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朗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0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朗某某,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某,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朗某某与于某于1998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朗某某曾于2013年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审法院认为:朗某某与于某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三个子女,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朗某某与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300元,由朗某某负担。朗某某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于某二审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未提出新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归纳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不准予朗某某与于某离婚是否适当。本院认为:朗某某与于某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个子女,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发生矛盾时应充分进行沟通,互谅互让。一审法院正确,朗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朗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阳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代巍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